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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处罚知识梳理

网络整理 2019-01-3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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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要涉及的就是犯罪和刑事处罚两部分的内容,在考试中,刑罚的考点多以概念性考题出现,需要大家理清我国刑罚结构之后精准的记忆和把握。刑事处罚部分的学习重点在于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同时要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区分对比学习。

一、刑罚体系

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五个主刑,四个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在适用方式和种类上各不相同,下面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对比区分。

2019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处罚知识梳理

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但是附加刑的适用上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而且对于罪行比较轻的可以只适用附加刑。

【经典例题】(单选)下列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事处罚是________。

A.管制 B.拘役 C.罚金 D.行政拘留

【答案】C。解析:既能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指的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所以管制和拘役是刑罚的主刑,行政拘留的是行政处罚,罚金是附加刑,所以本题答案选C。

二、主刑

(一)管制

管制从性质上看,属于限制自由刑,本身并不关押犯人;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刑期上是从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简单来记忆“323”;受管制处罚的犯罪分子应当同工同酬,同时可以给他一定的禁止令,禁止去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管制的折抵是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比如张三因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10天,之后法院宣判管制4个月,那么先前拘留的10日可以折抵刑期中的20日。

(二)拘役

拘役从性质上看,属于短期的剥夺自由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简单来记忆“161”;受拘役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发放酌量报酬,可以有探亲假,但是折抵上是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从性质上看,属于剥夺自由刑,执行机关是监狱,刑期是从六个月到十五年,数罪并罚情况下,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劳动能力必须劳动,而且没有劳动报酬,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从性质来看属于剥夺自由刑,执行机关也是监狱,刑期是终身自由,而且有劳动能力必须参加劳动且没有劳动报酬。

对于上述四种主刑,我们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总结:

2019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处罚知识梳理

【经典例题】(单选)单个有期徒刑的刑期是________。

A三个月到两年

B一个月到六个月

C六个月到十五年

D六个月到二十年

【答案】C。按照上述总结表格本题选择c。大家在了解主刑的规定之后可以借助总结的表格进行课后的复习回顾。

(五)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受到死刑的处罚。死刑本身从性质上看,是剥夺生命刑,也是刑法中最严厉的一项刑事处罚方式。

1.适用对象限制

死刑的适用中存在例外,不是所有人的行为都会受到死刑的制裁。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在“老少孕”这三类人上,少年和孕妇一旦符合条件,就不再适用死刑,老人这里不适用死刑可以有例外规定。比如说17岁的张三杀害同村10个村民后逃跑,29岁的时候被抓获,由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所以张三不适用死刑;“审判时”这里是指整个羁押的时间,从被羁押之时到死刑立即执行之间都算在这个时间内,所以假如说30岁的妇女李四杀害同村10名村民,被抓捕时怀了3个月的身孕,那么李四不适用死刑,如果上述案例是已满75周岁的王五作案,由于采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可以对王五适用死刑的,所以在这三类人中,只有老人不适用死刑有例外规定。

2.执行方式

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分别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以死立执和死缓都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1)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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