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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网络整理 2019-11-28 08:2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证据规则作为诉讼制度的基础性规则,也作为法治建设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11月7日,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委会”)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西南政法大学协办的“知识产权诉讼与营商环境优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在重庆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会议围绕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的热点法律问题展开讨论,数十位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线法官代表、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了会议,为促进产学研深度交流、凝聚共识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应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的合理性、便利性、是否显示公平、是否存在举证不能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徐燕如认为,一是基于审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优势,关注民事、行政程序的对接、优化,提升司法效率和效果,解决民事侵权行政无效二元分立导致的循环诉讼、程序空转等问题。二是对二审递交的新证据、补强的新证据,应该予以审查考虑。但在再审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实际上是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将一、二审的诉讼程序架空,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三是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四是技术秘密案件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若原告承担过多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并且可能出现商业秘密二次泄露的不利后果。原告完成对被告违法行为的合理证明之后,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陈小珍认为,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主要涉及两个事实要件,一是主观上的不知道,二是客观上要提供合法取得,并且说明提供者。销售者的主观状态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的,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有主观过错,就推定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的商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谷彩霞建议在各部门法中增加举证责任相关规定,正式出台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固定下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指导,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史乃兴认为,在目前著作权存疑情形较多的情况下,水印仅仅可以视为权利的宣示,不能当然得出他对这个图片享有著作权的结论,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侵权商品的证明标准不宜设定太高,一般情况下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之间的区别做出合理说明,我们就认为已经尽到举证责任了,否则的话再让其进一步举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倩建议,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作为刑事审判中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新的证明途径,适用推定法则,只要确定了具体事实,就可以推导出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反证则可以认为事实成立。

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徐方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不能由开发方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开发方能够证明其已经向委托方提交成果物的情况下,委托方如果有异议,应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委托方。服务器部署软件纠纷中,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由对登陆服务器有义务的当事人对软件部署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中,原告需对软件权属进行举证,包括对应软件的可执行程序、目标程序和源代码,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告一般只能提供被告的可执行程序和目标程序,应将源代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对上述专题及嘉宾的发言作了点评,他肯定了法官在司法经验上的累积,并从规则依据、司法政策、实践操作三个角度对嘉宾提出的问题予以分析。他认为,在现有规则依据下,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司法政策应该作为依据,起码作为法理说明的依据;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我们应该偏重于事实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应尽可能给当事人创造便利,尤其是证据保全环境,要判断胜诉可能性;建议遵循司法规律,制定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意见。

二、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调查收集

与会代表就证据保全、文书提出令、律师调查令等证据调查收集方面的司法实务深入交换了意见,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签发条件,证据保全的要件及规范流程,对举证妨碍制度的启动程序和适用范围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Tags: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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