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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网络整理 2019-08-09 16:3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1685号

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1685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执行裁定书(终本)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26号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范崇贵。

    委托代理人:吴诗琳,广东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嘉祥,广东佑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502室。

    法定代表人:赖丽芳。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308.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个人财产情况。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6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6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鉴于本案目前尚未掌握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6.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及时填写执行日志,向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开。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1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执行人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人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车卫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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