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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杀人!未成年人犯罪还是“一放了之”?

网络整理 2020-08-08 13:57

  主播君的话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再加上我国现行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模糊,有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担心忧虑。

  案件

  10月20日,大连一10岁女孩被故意杀害身亡。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这一案件发生后,在学界引起讨论。面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到底该如何处置?

  对未达到刑责年龄未成年人加大处罚力度

  刘修文委员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学校及幼儿园虐待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等问题和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

  李钺锋委员说,当前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恶性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犯罪类型更加多样。未成年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增多,犯罪方法呈现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利用智能电信技术,实施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控制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等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甚至组织化现象日趋明显,一些犯罪组织、黑恶组织有意识拉拢、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一些黑恶组织中,未成年人甚至起主导作用,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给予矫治及处罚,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挑战。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早,14岁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是身强力壮了。”周敏委员提到了近日大连未成年人杀人案,事实上,近些年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事件发生,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还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用一组数据,说明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广州市从今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有57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

  周敏建议,在修改两部法律时,应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惩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分级干预和收容教养不能缺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分级干预是国际上通行的好办法,只有对不良行为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干预,但后面就没有相关措施了,对不予刑事处罚的为什么不能干预?”鲜铁可委员不同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的做法,他认为,“如果删除了这章规定,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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