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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行政主体

网络整理 2020-07-06 12:50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主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主要涉及的是官民关系,那么我们首先需要掌握的是行政主体部分的具体知识点。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中公解读】第一,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自然人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第二,“权”“名”“责”同时具备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第三,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机关、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二、分类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1.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授权性行政主体:又称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属于行政主体。

【中公解读】(1)职权性行政主体即“生而有权”,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五级(国、省、市、县、乡)政府,四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

(2)授权性行政主体常见的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企业单位,如国有的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总公司往往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公用企业包括邮电、铁路运输、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等,它们也会被国家立法授权实施一部分行政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不是行政主体。常见的被委托的组织有: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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