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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回应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立法热点问题

网络整理 2020-06-21 09:25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林露)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近日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实施将对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产生哪些深远影响?未来,哪些领域的单独立法讨论与研究将成为“重头戏”?近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教授就上述热点话题接受了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记者专访。

 “《民法典》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三方面影响最值得期待”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单独成编,而只是进行了概括性规范,同时保持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经过细致的观察,陶鑫良发现:《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文,或是高屋建瓴,提纲挈领,譬如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第123条;或是攻坚克难,画龙点睛,譬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第1185条;或是配套成龙,串珠为链,譬如关于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的第843条至887条共45条法律条文。

陶鑫良认为,《民法典》的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将带来众多影响,其中,商业秘密保护法制的强化保护、技术合同法制的系统关注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新规的大力推进等三个方面是最值得期待的。在《民法典》中,哪些知识产权相关表述会对未来产生重要影响?陶鑫良给出了他的“答案”:一是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二是从司法到立法全面强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三是进一步增强技术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合同法律规范运用。他强调,《民法典》通过上述内容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立法讨论中若干焦点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我有两个方面的期待。” 陶鑫良表示,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或形成新的高潮,处于“下位法”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积极响应修改,譬如正处“修法进行时”的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会尽快遵循《民法典》增加惩罚性赔偿等内容的修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的议题势必会很快提上议程;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讨论将会更加热烈。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行政保护也会紧紧跟上,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刑法、民法和竞争法之整合保护、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势必成为“重头戏”。

商业秘密单独立法讨论与研究可能将成为焦点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一个“常谈常难,常谈常新”的老大难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权益属性及其保护模式,国内外迄今见仁见智,各有特色。世界各国商业秘密保护单独立法者很少,较多在竞争法构架下设置法律规范。此前,我国也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权益。但今后是否会单独制定《商业秘密法》近期可能将成为一个焦点。

陶鑫良认为,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3条将商业秘密并列于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类型化知识产权的客体,似视商业秘密权益为类型化民事权利;加上中美知识产权纷争中商业秘密问题首当其冲和国内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纠纷风起云涌,商业秘密是否单独立法的讨论与研究或将成为焦点,同时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也会与时俱进。“可以预测,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也会相应与日俱增。”

 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可能将成“重头戏”

把"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引入《民法典》有何深远意义?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起到怎样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对此,陶鑫良介绍说,过去,我国民法层面对于侵权赔偿的传统主流规则是“填平补齐”的补偿性赔偿。而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举证艰难性,往往产生“原告举证难,十赔九不足”和“被告似逃票,十逃九难捉”的怪圈现象。这次,《民法典》第1185条针对性地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即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而知识产权司法机构就可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请求,依法判决知识产权恶意侵权人以惩罚性赔偿。

现在,我国《商标法》已规定依法可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人处以3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他正在修改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循“处以3倍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设计。把“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引入《民法典》上位法及其单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直接能严惩相关案件中的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者,间接可威慑那些潜在的和后发的知识产权侵权者,有利于建设健康的知识产权文化生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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