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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政策知识问答

网络整理 2019-05-10 12:14

1.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发,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方面,我省有哪些工作举措?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承担办公室职责,市、县两级也都成立了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地政府及工商、公安等部门,扎实开展防范处置工作。我们主要推动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定期开展全省性风险排查,实施案件举报奖励,推动网格化管理,并探索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监测。对发现的风险,及时协调各市及公安、工商等部门处置。

二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非法集资多发的根源之一,是老百姓缺乏金融理财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我们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大力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发放明白纸、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制作播放专题电影、动漫、视频、节目,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共设施等媒介广泛传播,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地公、检、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专项行动,对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案件坚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铲除金融违法犯罪在山东滋生土壤,维护了我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一定情况下,口口相传、熟人推介也是一种公开宣传方式;

三是的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4.如何理解“向社会公开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登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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