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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比特币,技术员获刑3年

网络整理 2020-06-24 03:25

敲诈勒索比特币,技术员获刑3年

北京某安全技术公司技术员潘某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比特币,造成被害公司经济损失20余万元。检方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潘某公诉至法院。海淀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 案情简介 ⭐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因急需用钱,开始通过DDOS攻击网站,造成网站系统瘫痪后向网站运营商勒索财物。当攻击行为成功后,潘某通过互联网向网站运营商发送电子邮件,以不给付比特币就继续网络攻击相威胁,向被害单位河北某大宗商品交易公司、安徽某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勒索比特币。8月3日,河北某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被迫支付7万余元,两次购买并给付潘某比特币攻击22个;8月8日,安徽某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被迫支付15万余元,四次购买并给付潘某比特币共计40个。上述比特币最终存入潘某指定的网络地址内。同年8月中旬,潘某以同样方式向被害单位北京某云商收藏品公司勒索比特币40个未果。案件犯罪既遂金额共计23万余元。
庭审中,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敲诈邮件、比特币地址信息、转账记录、购买比特币记录、QQ聊天记录等。
被告人潘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比特币系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以被害单位购买比特币价格作为认定案件数额巨大的依据,并对其量刑。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攻击被害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登录后,向被害单位勒索比特币,造成被害单位因购买比特币所致的数额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针对被告人潘某就犯罪数额所提出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在被告人潘某犯罪期间,比特币仍为在网络上可自由交易的“虚拟货币”,其交易价格在短期内较为稳定、一致,故认定被告人潘某对自己可获取的收益金额系明知。其次,被害单位购买潘某索要的比特币在比特币交易网站上实际支付了货币,造成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故综合考虑主客观两方面,以犯罪期间比特币的交易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具有合理性。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在案冻结潘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退赔被害单位河北某大宗商品交易公司7.9万余元,退赔被害单位安徽某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15.5万余元,剩余款项折抵罚金后予以没收。
此外,因比特币大幅升值,案件生效后,法院在政策允许期间,将潘某账户内被冻结的比特币及部分莱特币交易卖出后,所得交易款不仅弥补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而且仍有部分款项用于折抵罚金及没收。
⭐ 法官提示 ⭐
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比特币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本案行为人并未出售敲诈勒索所得的比特币,因此犯罪数额以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标准。
原标题:《敲诈勒索比特币,技术员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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