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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实施细则》

网络整理 2020-02-27 10:38

(89)体群字91号
   一、技术等级的要求
  各级裁判员都必须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视力良好,年龄在45W周以下。
  (-)国家级裁判员
  1.要求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必须在全国比赛中,担任过正、副裁判长职务,或具有三次以上全国轮滑比赛的裁判员经历。
  2.要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年,具备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3.能够掌握规则中简单的英语术语和裁判员用语。
  4.参加由中国轮滑协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考试,成绩达到优良。
  (二)一级裁判员
  1.要熟练地掌握与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上具备负责全面裁判工作的能力。
  2.必须从事过全国轮滑比赛裁判工作两次以上,并能胜任省级比赛正、副裁判长职务。
  3.具有培训二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三)二级裁判员
  1.要熟悉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比较准确地运用,必须担任过两次轮滑竞赛裁判工作。
  2.在县级轮滑竞赛中,能胜任裁判长职务。
  (四)三级裁判员
  要懂得轮滑竞赛规则,并基本能正确运用,或参加过当地体委举办的该项裁判员培训班,经考核,能担任市、县级轮滑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申请轮滑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当地轮滑协会签署意见,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审批。即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委审批;一级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分别由地(市)、县体委审批。
  (二)申请轮滑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中国轮滑协会指定考试地点,统一命题,派考察小组主持。考核结果由技术委员会审议,报国家体委审批。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协会负责。
  (三)考试内容
  1.理论:竞赛规则、裁判法及有关内容。
  2.实践:临场比赛的实际裁判能力。
  3.外语:日常用语、专项术语。

(1989年7月21日国家体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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