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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裸照案下周三裁决 辩方称史可隽是牺牲者

网络整理 2019-03-21 17:33

  中新网4月22日电 艺人裸照案经过早前5天聆讯,控辩双方昨日结案陈辞。辩方直指控方多名证人证供均出现不合理地方,此乃他们为求自保,编作故事,令自己置身事外,最终令被告史可隽成为牺牲者及受害者。案件将押后至下周三裁决。  

  香港《明报》报道,控方指出,两名家品店女设计师蔡玉芬及梁婷欣,以及替陈冠希 维修计算机的谢立翘为诚实可靠的证人。虽然两名女职员的口供上有偏差,但并不影响事实;而被告的确在别人的计算机上,未得别人同意而不诚实地拿了别人私生活相片,从而令自己或他人获益,这获益不一定以金钱衡量。

  辩方指证人证供不合理

  但辩方则认为以上3名证人、计算机店老板叶肇山及另一维修员陈威明的证供均出现不合理之处,例如谢检查陈的计算机是否成功备份时,无需要将个别档案开启。另外,他事后亦毋须将外置硬盘数据抄回陈的计算机,因硬盘没有被格式化;他认为裸照重要,更告诉被告“当没看过”,那他为何不实时删除外置硬盘内数据,而存放两至三天,显然有其它目的。

  另外,辩方又指叶从谢处获知有这些裸照后,表示“这些东西很重要,会死人的”,叮嘱谢删除,但既然如此重要,他却没有亲自跟进是否真的删除,实属不合理。故辩方指出计算机店内的4人,包括被告,均知道裸照的所在地方。

  此外,并没有控方证人称看见被告将裸照从外置硬盘下载至计算机,再传上服务器。法证专家亦无法得知在被告计算机内找到的裸照、以及在计算机店服务器内存有的裸照乃何时建立,故认为控方证供不稳妥。

  被告史可隽(23岁)被控于2006年1月1日至约6月8日期间,为使自己或他人获益,3度不诚实取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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