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技术汇总_电脑技术网_电脑技术官网

电脑知识网 > 电脑知识 > 软件知识 > 正文

南宁中院公布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企业敲警钟

网络整理 2019-04-27 08:07

3 公司产品傍名牌 被判赔偿3.5万元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名称为“包装纸(BR38MC)”、专利号为ZL20083014968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在获得涉案专利权后,依此制作了包括涉案“清风”原木纯品在内的一系列纸品,在全国范围生产销售。

2016年12月,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市场上发现,南宁市某纸业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近似的“抽取式用纸”产品,故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南宁市某纸业公司辩称,其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有自己的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不存在傍名牌的情况,不构成侵权。

2018年4月2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似,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南宁市某纸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某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4 进货单据记不明 商品侵权说不清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南宁某汽配店称,南宁某汽配店销售侵权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海沃”“HYVA”标识,但未得到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许可,这一侵权行为损害了其声誉,导致了公司产品销售量下降,故提起诉讼。

南宁某汽配店辩称,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5月3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HYVA”标识与涉案“HYVA”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故可认定南宁某汽配店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从南宁某汽配店提供的供应商和承运商的供货单和运单上看,没有任何签章,单据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看出是否包含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不能作为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南宁某汽配店停止侵权,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

5 使用盗版软件 公司赔了18万元

微软公司起诉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称,微软公司开发完成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它用于办公及经营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其行为已侵犯该公司著作权。

该案历经南宁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2017年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主要参照正版软件的购买价格以及考虑涉案软件著作权的知名度等,赔损失方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开支3万元。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上一页   
第 [1] [2]  页  

Tags:知识产权(264)

转载请标注:电脑技术网——南宁中院公布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企业敲警钟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