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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性侵儿童犯罪零容忍 情节恶劣者判死刑

网络整理 2019-10-14 11:28

网络性侵害儿童隐蔽性强低龄化突出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两件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结识被害人后实施犯罪,或者本身就是在网络空间实施猥亵。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儿童好奇心强,对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从而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记者了解到,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而且从已发案件来看,受到网络性侵害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使得许多儿童暴露在网络侵害的危险之中。

“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特别是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亟需相关立法补足短板构建有力保护网

对预防儿童性侵害犯罪,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建立性侵犯罪人员信息库,对申请从事特定行业的人员查询是否有性侵前科劣迹等。对此,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如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性侵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治理性侵儿童犯罪,需要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建立跨部门协作、干预机制,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

“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研究出台司法政策文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始终坚持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依法严惩态势,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法理薄弱环节和问题,一直也将继续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合力做好相关预防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说。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山东、四川等地法院在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犯罪方面,探索开展由法院、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平台,明确、细化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儿童性侵方面的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犯罪的发生,确保犯罪发生后及时被发现、被制止,并使受侵害的儿童得到更好地救助和保护,在一些个案中取得积极成效,相关试点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合作方好评。

“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说。(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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