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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培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网络整理 2019-03-27 12:12

  2016年12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培国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白培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培国应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兴请托,利用时任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振兴在煤炭供应方面谋取利益。白培中安排被告人白培国出面,非法收受杨振兴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1.623万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培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白培国在与白培中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一审(11)受贿案(2)杨振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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